仅从报道的情况看,陈某的车辆挂靠在租赁公司,运营受专车公司管理,似与黑车有所不同。而执法者的处罚依据中,未见交易记录的证据,只一句“可能有交易”,恐难服众。这些是是非非,尚缺明确规范,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可观的拓展空间。
法律背后是法理。透视“专车第一案”,不仅要琢磨现存法律的漏隙,还应研判新生事物的法理逻辑与利益关系。为本案中陈某喊冤的一方,主要依据的是市场化标准,认为供需与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政府的手必须插进裤兜。这有一定道理,只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都只是手段,准确地讲,均只是实现群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手段。对“专车第一案”的评价,也要亮出群众路线的观点,将这把尺子拿准了、拿稳了。
先看专车。所谓的专车由正规公司依法运营、照章纳税,车辆属于企业所有,司机乃是企业雇员。实践表明,专车与互联网结合的新模式,便捷了群众出行,略高一些的收费换来服务的改进,满足了多层次需求。政府对此的态度一以贯之,“鼓励创新,规范管理”,承认“有发展空间”。可以说,不管“专车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以专车为补充,力破打车难的大方向肯定不会变。
再看因专车而感觉受到冲击的出租车。一些地方现有的管理体制下,“特许经营”的出租车行业,相当于处在“半垄断状态”。这一方面让司机的议价能力较弱,一方面令乘客的选择空间较小,而主管部门“控”得多、“管”得少,往往在市场规模、供需得失上反复权衡,但在司机收入与福利上,少有发声,在服务、绕路、议价等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上,少有作为。这样的现状,常引起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不满。
这样的情况下,寄望于市场放开、引入“鲶鱼”来促进行业升级、提高出行质量,是很多人对专车持正面态度的根本原因。当然,凡事过犹不及,专车运营仍要依法登记以便监管。去饭店吃坏了肚子,买衣服碰到残次品,是不是得有个说理的渠道?禁止私家车直接运营,恰是担心不安全、不纳税、出了事找不到说理的渠道。因此,打破垄断无疑义,可也不能病急乱投医;也因此,什么是黑车,什么是专车,法律是时候给个明确的说法了。
放开上限,给专车发展的空间,守住下限,不让黑车恣意地横行,市场和权力都不能“任性”。克制权力的冲动,也把无理的欲望关进笼子中,需要我们秉持法治精神,在“一事一议”的积累中凝聚起推动改革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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