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9月8日),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京签署了《政策性金融扶贫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将进一步加强金融扶贫合作力度,积极拓展政策性金融扶贫开发领域。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资源办大事的方式,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光伏扶贫、旅游扶贫以及其他开发性扶贫项目等。
而协议中提及的“光伏扶贫”,正是近期兴起的新理念。人们希望,光伏可以发挥自身产业特性,通过租用农民土地,与农业有机结合等,发展农业园区,帮助农民走上致富之路。
事实上,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此番“光伏扶贫”不仅仅是被提及,更被视为国务院扶贫办规划和安排的四项加大金融扶贫支持的方向之一。未来,国务院扶贫办与农发行将重点支持具备发展光伏产业良好条件的贫困县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建设的县级地面光伏电站,以及这些县中具备发展光伏发电条件的村级小型电站建设等。
管理层大力推动“光伏扶贫”
基于“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的总方针,作为备受器重的扶贫方式之一,如今,“光伏扶贫”已被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
也正因为此,在业界看来,此番国务院扶贫办与农发行达成的协议,是在全国范围推广“光伏扶贫”迈出的重要一步。而据了解,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农发行提出,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力争累计投放开发性扶贫信贷不低于2万亿元。
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吴达成看来,“光伏扶贫”不仅是简单意义上的扶贫,更是一种“造血式扶贫”,“在享受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光伏发电具有相当的盈利能力。因此,若国家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政策性贷款形成合力,理论上贫困户完全可以依靠光伏发电所带来的收益偿付贷款,并享受其所带来20年的收益。”
早在今年3月份,国家能源局曾转发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以下简称《大纲》)。在业界看来,《大纲》是目前推进“光伏扶贫”工作,以及各扶贫地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而在最为关键,也是最受关注的政策保障措施方面,《大纲》指出,将由地方政府对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对大型地面电站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
贫困户乐于贷款投光伏?
当然,包括吴达成在内的一批资深业界人士,并不认为仅凭农发行的信贷支持就足以一扫“光伏扶贫”所面临的障碍。“我们需要有一种方式,令贫困户愿意从银行拿贷款,并能够拿到贷款,且乐于将贷款投入到光伏发电上。”吴达成向记者表示。
而奋斗在一线,具有丰富光伏扶贫项目开发经验的昌盛日电董事长助理隋海周则毫不掩饰的向《证券日报》记者坦言,“无论利率如何浮动,在我国,想要说服贫困户从银行贷款,远比说服他向银行存款难得多”。
“总而言之,尽管管理层大力推动,光伏扶贫仍面临不少困难,特别是在光伏扶贫概念普及、切实能让农民长期脱贫的模式,以及光伏和农业如何完美结合的技术等三个方面。“在隋海周看来,”想通过说服贫困户从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推动‘光伏扶贫’,倒不如让相关企业在光伏扶贫上算得过来经济账,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例如,我们就正在尝试一种可以令多方受益‘光伏扶贫’模式:即通过土地流转制度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大棚。如此一来,农民除了获得土地租金外,还可以被雇佣进棚务工以获得工资性收入。”隋海周介绍,“简单测算,结合这两个方面,可使农民收入提高两倍以上”。
以规划总投资24亿元的昌盛永宁农业科技产业园项目为例,昌盛日电计划在1万亩的面积上,建设200MW的光伏大棚。在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实现发电年产值2.43亿元,在农业用地上也将实现年工业利税5800万元。
“然后我们会以园区化管理、平台化运营,提供设施、农业种苗、技术指导、金融支持、统一包销等方式,让有想法的农民可以在园区内创业,以改变农民生产方式,同时也促进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农民更加适应在新型社区内集中居住,实现光伏农业综合体的建设。” 隋海周认为,“如此不仅可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形成一二三产联动发展,还能够促进各类地区农业转型、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且适用于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
不过,推动这种看似可行的模式也同样面临巨大的阻力。几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在推动“光伏扶贫”以及“农业光伏”时,作为企业(资方)仅可在一般农田上实施开发,而基本农田往往都不敢触及。“这与宏观政策有关,产业层面自然无力改变。但很残酷的现实是,我国土地资源、电力分布决定了在缺电地区并没有更多的荒山荒地或一般农田可以用于农业光伏建设;而由于传统模式经营农业的收益较低,越来越多的基本农田也实际处于荒废的状态。“一位不愿具名的光伏企业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此,隋海周认为,“面对放开在基本农田上开发光伏等项目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政府层面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严厉惩处以消除隐患。却不该无视这种需求,以及其可能带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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