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即将发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政策。9月11日,两部委启动了对该政策的征求意见进程,并拟于2016年1月1日期正式实施此政策。
根据两部委发布的《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在电动汽车生产商上。
为了完成回收责任,意见稿要求,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而且,为了监控车企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回收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车企和动力电池还被要求上报回收情况。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两部委的数据可以相印证。
由于市场普遍预估电动汽车将大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大有市场,很多企业计划进入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准入条件。
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
(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再生利用企业”);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征求意见稿还对动力电池的拆解、运输、再利用、冶炼等提出了一系列技术要求。在如何促进回收方面,意见稿提出了制度设计、激励措施、技术研发等举措。特别是在资金方面,意见稿称,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公告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关于就《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环资司子站,进入“《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或将意见已邮件、信函等形式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处),邮编:100824,电子邮箱:xhjjc@ndrc.gov.cn;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汽车处),邮编:100084,电子邮箱:chencm@miit.gov.cn
附件: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相关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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