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协助政府规范我省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在国家法规政策明确之前的过渡期内,按照设定门槛、分类管理、疏堵结合、有序发展的原则,制订山东省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小型电动车,是指电力驱动,具有四个车轮,最高车速不大于70km/h,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限定区域路段内使用的电动车辆。
一、小型电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还应符合山东省汽车行业标准q/3700sdq0001-2014《小型电动车》的要求。
二、已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整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鲁政办发[2012]52号文件中确定的备选试点企业。
三、具备小型电动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并拥有小型电动车三大核心部件之一(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
四、具备小型电动车生产的四大工艺,工艺装备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价值);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五、企业生产的小型电动车需按照国家标准(50km/h)通过碰撞试验;新产品开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六、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规定,并建立与所生产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具备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需注明车辆分布区域的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的具体地点、内容与联系方式)。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所生产的电动车产品均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八、生产企业应履行环保责任,建立完善的废旧电池回收机制,按照谁销售小型电动车谁回收废旧电池的原则(由电动车生产企业与电池生产企业签订废旧电池回收协议),切实做好废旧电池的污染防治。
九、通过欧盟eec等国家认证的产品,企业年出口量不低于2000辆。
十、鼓励小型电动车产品应采用锂动力电池组,根据市场需求(2014年应不低于5%,2015年底不低于20%,2016年底不低于40%),鼓励产品采用新材料、轻量化、智能化技术。
生产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中八项以上的方可申请准入(其中一至五项为否决项),本准入条件自201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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