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运城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运政办发[2014]9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运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运城市城区,包括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盐湖工业园区。其它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城区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第七条 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三章 运营资质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的企业向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提交充换电设施运营资质核准申请。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企业申报充换电设施运营条件进行审查,名单在运城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没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运城市城区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由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统一规划。为体现公平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将年度内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点按照3-5个建设点为一个承建单元,分成若干单元。取得充换电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由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充换电设施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对项目申请企业进行能力评估,确定每家企业承建单元数量,并在运城市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运营资质及承建单元项目评审涉及的专家评审费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用充换电设施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时,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由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再向供电公司申请报装;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直接向供电公司申请报装。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负责审核充换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资质。
第十五条 供电公司接到报装申请后,要与所属部门确认具体安装位置后安排用电接入点。
(一)居民(自用)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进行加装建设,不得收取加装费用;
(二)专用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
(三)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办理备案手续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五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运城市城区范围内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十八条 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发布。
第十九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一)建立充换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
(二)充换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换电设施应当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六)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七)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对于自用、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实行退出机制。运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如发现违规情况且不能按期整改到位或连续三次发现违规情况的,撤销其运营资格;因为人为原因导致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的,直接撤销其运营资格。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采用合建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可结合原规划的加油加气站进行选址安排。对合建的充电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将在规划参数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对经过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示范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将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收费停车场充电桩进行充电的用户,1小时之内凭充电凭证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 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国家、省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要符合国家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能为所有合标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必须具备省或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所建的充电桩(不含自用、专用充电设施)需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充电连接状态的监测,并支持相关充电信息的数据采集。
第三十条 新建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性要求。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全力配合。
(一)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与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城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充换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资质核准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和验收。
(二)市经信委负责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
(三)市发改委负责充换电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政策管理;落实停车场站电动汽车充电用户1小时内免费政策。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负责新建建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建设和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工作。
(五)市国土局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政策并组织落实。
(六)市住建局负责公共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施工许可。
(七)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内公共交通充换电设施建设工作。
(九)市质监局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市供电公司负责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源建设纳入电网规划,负责充换电站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电网配套建设;负责审核充换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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