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通知显示,日常交通管理中,10座(不含)以下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受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限制(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实施的临时性交通管制除外);10座(含)以上纯电动载客汽车及纯电动蓝牌载货汽车,需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期间,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的限制。
2016年底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全覆盖。对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公共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含)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
石政办发〔2016〕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和落实协调推进责任,积极作为,不等不靠,用足用好当前国家和省、市促进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全力抓好2016年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落实资金并及时兑付。对购买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九类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的用户,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进一步完善兑补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实际购买新能源汽车种类和数量,组织好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兑补工作,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2016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50%以上。做好新能源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积极推广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出租车。各级政府用车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落实好中央、省税费减免相关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实施纯电动汽车通行管理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纯电动汽车优先通行。日常交通管理中,10座(不含)以下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受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限制(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等实施的临时性交通管制除外);10座(含)以上纯电动载客汽车及纯电动蓝牌载货汽车,需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动车限行期间,纯电动载客汽车及载货汽车,在严格遵守日常限行时间、限行路段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不受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尾号限行或区域限行的限制。(市公安局负责)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一)坚持规划引领,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石家庄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底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站全覆盖。(市交通局、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三)学习借鉴“众筹建桩”经验,整合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方力量,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路边车位、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充电桩、充电桩群建设,确保形成规模效应。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要积极建设充电桩,市直机关要率先安装、作出示范。环卫、城管执法、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所属机构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工程,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设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对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建设,市财政按公共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同时,对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含)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
三、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深化与京津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业合作,积极引进项目和技术,扶持重点企业发展。支持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市工信局负责)
(二)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配套优势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上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项目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中车石家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精进电动科技(正定)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新能源汽车驱动总成及储能系统项目等重点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负责)
(三)对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运营营业执照。在登记注册及事中事后监管中,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开辟绿色通道,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受理,优先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四)支持以电动汽车电池、电机、电动控制等为重点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设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市金融办负责)
四、完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本部门系列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成立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调度、统计和督导,协同各成员单位尽快制定规划,完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义和产品性能优势,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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