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江门将建成充电站(桩)663座(个),其中集中式充电站51座、分散式充电桩612个;2020年前,免收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充电执行居民电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备案……日前,市发改局在官网公示了《江门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公众征求意见稿)》,市民对于江门充电桩建设有任何建议,可在下月16日前反馈。
现状
截至去年底江门共有1353辆电动汽车
近年来,江门围绕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截至2016年底,江门共有1353辆电动汽车,包括644辆公交车、30辆公务乘用车、679辆私人乘用车。江门范围内共有公交车充电站5座,城市公共充电站2座。另有分散式公共充电桩50个,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53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1个。从江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情况来看,充电基础设施规模与密度仍不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基本需求,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较差,导致部分充电设施利用率不高。
目标
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
根据《征求意见稿》,争取到2020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电站51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612个。《征求意见稿》公布了江门市第一批集中式充电站布点计划,包括44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以及若干公交车充电站、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等。按部署,2017—2018年,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交通枢纽站场、文体场馆、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公园、风景区、供电营业厅、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路边停车位等选取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停车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市场消费,逐步扩大市场规模。2019—2020年,充电网络全面形成,充电设施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充电服务在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县城和市郊服务半径不超过3000米,在农村地区,充电服务站点在33个中心镇平均布点不小于1个,其他镇视需要统筹建设。
为确保目标实现,《征求意见稿》提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建设
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对于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征求意见稿》提出,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而电网企业、充电桩生产运营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办理备案手续。考虑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的供用电安全,应到所在地供电公司报备信息,电网企业应当按月汇总个人用电报装数据,并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式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的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合表用户电价,居民用户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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