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
电动车在充电时,锂
电池突然爆炸起火,将在旁边的外卖小哥张某烧成七级伤残。张某为赔偿问题将
电动车公司和锂
电池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认定涉案锂电池为“三无”产品,判处电池生产商赔偿69万元,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锂电池爆炸大面积烧伤索赔66.7万
2016年6月,在苏州吴中从事外卖行业的张某根据所属公司安排,向一家电动车公司缴纳锂电池租赁押金后,取得60V20Ah锂电池,作为自己送餐应急之用。同年8月12日早晨,张某将锂电池放在住处阳台上充电,自己坐在一旁玩手机,没想到约一小时后,在充电的锂电池突然爆炸起火燃烧,火苗呈喷射状,致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经鉴定,张某主要损伤为面颈躯干四肢火焰烧伤,导致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
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张某认为,自己是使用了这家电动车公司提供的锂电池才致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后,该电动车公司已赔偿14万元,而该锂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667772.95元(已扣除某电动车公司支付的140000元),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两家公司各执一词均不愿担责
在法庭上,这家电动车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涉案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与该电池有关,事故的最终责任方应为锂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而某科技公司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并未直接认定因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某电动车公司向其他电池厂采购电池,或其对提供的电池进行改装的可能,且电动车公司亦负有验货检测的责任。
两家公司各执一词,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家科技公司提供给电动车公司的涉案锂电池,用金属外壳包装,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是“三无”产品。电动车公司在包装好的电池外部外接一个充电接口后租给张某用。2016年7月,该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与电动车公司人员微信交流时表示:“电池可能都有概率的问题存在,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万分之一的了,保险买了也就是给客户一个安心。”事发后,两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交流,电动车公司人员告知科技公司负责人“又炸了”,并发送事故现场照片。科技公司负责人回应:“什么情况炸的?”“在客户家?”等,并未对发生事故的锂电池是否为其提供提出异议。8月至9月,两公司人员再次交流“又一个爆炸,还是铁壳”“又是铁壳爆了一个”等,证明该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发生事故并非个例。
法院认定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在该案中,首先,锂电池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应生产“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其次,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结合两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依法认定系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该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张某相应损失。而电动车公司与科技公司的诉请皆未予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张某在住处对锂电池充电,事发时与涉案电池距离过近,属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行为,张某自身有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两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锂电池生产商科技公司赔偿张某损失69万元,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负。鉴于张某已受偿1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由科技公司赔偿张某55万元,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