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抱团”回收动力电池

时间:2018-11-06 09:40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施芸芸
点击:
       近日,车企联合研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消息接连不断。
 
       10月底,奥迪宣称,联手Umicore(优美科)公司完成了动力电池回收战略研究合作的第一阶段,双方正合作研发可以反复使用高压电池组件的闭环。10月15日,宝马也宣布与Umicore以及瑞典电池公司Northvolt成立联合技术联盟,以推动欧洲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可持续利用。一贯热衷于“抱团”的日本车企自然也不例外,丰田、日产等多家车企共同启动回收电动汽车退役锂离子电池的项目。
 
       跨国公司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领域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中国车企也有所动作。在10月31日举行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论坛上,中国铁塔与一汽、东风、比亚迪等11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签订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合作意向书。
 
       随着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问题不容忽视。正如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巡视员李力所言,加快构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是当前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应积极探索形成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市场化回收利用模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预测,动力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这意味着我国车用动力电池即将迎来大规模的报废回收潮。根据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生产企业是承担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过去,我国整车企业只重视电动汽车的销售,忽略了后续的服务、电池回收再利用等工作,这就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在这一点上,跨国公司的做法值得学习,尽管新能源汽车产品尚未大批量销售,但已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考虑闭环管理。随着政策的完善,如今整车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是必然之举。越早进入这一领域,整车企业将收获越多。据估计,到2025年,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将达到370亿元。不过,目前由于运营体系和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尚属“蓝海”,这或许也是跨国公司抢先布局的重要原因之一。
 
       考虑到当前动力电池回收的相关技术还不够成熟,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起电池回收工作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仅凭车企的一己之力恐怕难以为继,合作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目前待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规模和体量还相对较小,单家企业在回收利用方面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不如整车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公共的回收利用平台,合作方均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成果共享;另一方面,除了“连横”之外,“合纵”也至关重要。
 
       当前,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宜早不宜迟。在退役电池规模和体量相对较小的当下,企业成本增加相对有限。等到退役动力电池大批量进入市场,企业再着手开展回收利用工作,不但局面被动,而且成本压力也很大。因此,整车企业应该及早动手,积极开展相关商业模式的创新和探索,寻找到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车用动力蓄电池无论在系统体积还是单体技术方面都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电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中也可能有所差异。因此,整车企业之间合作进行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还存在诸多难点,与电池企业和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合作或许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当然,与具备消化大量废旧动力电池能力的中国铁塔合作,对于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如果能在合作的过程中,积极吸纳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以及专业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有望更快寻找到成熟的商业模式,从而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合作过程中,我国整车企业不妨也将国外的回收公司吸纳进来。虽然目前国内动力电池回收企业不少,但普遍规模较小,且体系和技术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如果能在多方合作中学习到更多国际先进的回收技术和理念,将有助于国内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成熟和完善,为构建低碳环保社会贡献更大力量。
 
(责任编辑:子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电池联盟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电池联盟)”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
QQ:503204601
邮箱:cbcu@cbcu.com.cn
猜你喜欢
专题
相关新闻
本月热点
欢迎投稿
联系人:王女士
Email:cbcu#cbcu.com.cn
发送邮件时用@替换#
电话:010-56284224
在线投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