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发展亟待破局,欧美日发展经验可鉴

时间:2023-05-23 08:44来源:赛迪顾问 作者: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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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中国动力电池装机量达294.6 GWh,占全球装机量的57.6%,中国凭借完善的产业链优势及政策支持,成为了动力电池制造及应用第一大国。伴随着动力电池装机量的快速提升,如何做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成为动力电池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为此,赛迪顾问智能装备产业研究中心对欧洲、美国和日本在相关政策落实和商业推进举措方面进行了梳理,以期为中国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欧盟:细化各环节企业的回收义务,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自2008年起,欧盟强制要求电池制造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生产、回收、再利用的完整的电池生命周期循环链,在动力电池回收产业方面具有领先地位,其中,德国在欧盟各国中动力电池回收产业体系最为成熟和完善。具体看来,在政策法规方面,欧盟于1991年颁布《废旧电池管理导则(Directive91/157/EEC)》,要求从电池的设计和生产开始,就尽量使用相对绿色环保的材料,并规定了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上限,同时要求电池在设计时应考虑到回收问题。2022年12月9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全面修订《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新电池法),法规新增了对动力电池的碳足迹要求,提高了对镍钴锂等关键再生材料的最低含量标准,提出了电池需带有标签和二维码,动力电池须有“数字电池护照”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对动力电池溯源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方面,以德国为例,德国规定了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的回收义务:德国电池制造商须在政府备案,经销商负责执行电池回收,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动力电池时需要缴纳押金,并且有义务将退役电池进行规范移交,在车辆报废并将电池交至指定机构后,押金予以返还。在商业模式方面,以德国为例,德国成立的GRS基金会是欧洲最大的锂电池回收组织,电池制造商可通过按产量向GRS基金会缴纳服务费的方式共享回收网络。
 
       美国:层层立法,构建完整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美国在电池回收方面制定的法律最多,早在数年前,美国的废旧电池回收率就已经接近100%。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方面,美国规定电池制造商出资,并配合消费者押金缴纳制度。消费者在购买电池时缴纳押金,电池制造商负责出资,从电池回收机构采购回收处理后的重金属原材料,进行电池再生产。这种模式既能让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回收责任,又保证了电池回收机构的可盈利性。商业模式方面,美国成立了便携式充电电池协会(PRBA),该协会通过电池企业和机构自愿参与的方式,构建电池回收渠道,回收后的原材料免费提供给第三方回收企业进行处理和再制造,并依靠消费者押金制度维持运转,形成了完整的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闭环;政策法规方面,美国层层立法,从联邦法规开始,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水法》等,规划电池回收产业的整体监管和部署;到州政府层面,制定了多个电池回收法规,如美国加州政府于2005年公布的《可充电电池回收与再利用法案》,主要侧重于分配产业链各环节企业的责任义务;最后落实到地方层面,颁布了如《纽约市垃圾分类回收法》等,细化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侧重环保意识宣传和公民的回收知识普及。
 
       日本:基于国民良好的环保意识,构建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日本在废旧电池回收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具体看来,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方面,日本规定,电池制造商是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电池制造商应通过汽车经销商和零售商等途径进行废旧电池回收。在商业模式方面,日本的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形成了以电池企业主导的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基于全民认同的循环利用意识,日本形成了由电池制造商、电池零售商、车企、消费者所共同构成的电池回收网络。消费者自愿将退役电池免费交还给电池零售商和车企,随后由第三方回收企业处理,形成了与销售方向相反的逆向物流回收方式。在政策法规方面,日本在综合法和基本法层面制定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在专项法层面制定了《车辆再循环法》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涵盖了退役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和处理各个阶段,建设了完整了循环型社会体系。
 
       综上,对中国动力电池产业发展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切实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实现中国电池回收产业链规范发展的首要任务,建议明确产业链各环节的回收责任与义务,并进行强制性监管和规范;二是完善废旧电池回收法律制度。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法律法规,后续再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进行细化,逐步建立完善的电池回收法律法规体系;三是加快推广电池回收产业联盟,实现产业链各环节联动,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商业模式创新,带动废旧电池收好用好。
 
(责任编辑: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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