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前7个月动力电池政策一览 70%与回收利用有关

时间:2018-08-09 13:48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作者: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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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2018年前7个月,国家及地方共发布动力电池方面的政策或标准11条,其中7条直接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有关,2条和动力电池白名单有关,1条和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有关,1条与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有关。
 
 
       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6日
       主要内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2.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机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主要内容:从事汽车动力蓄电池(含梯级利用)生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独立法人企业,可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申请厂商代码,并备案编码中“规格代码”和“追溯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境外企业可授权或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3.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2日
       主要内容:1)到2020年,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2)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4.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主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和实践。深圳计划到2020年,实现对纳入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动力电池生产、使用、贮运、回收、利用各环节规范有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示范体系,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经验。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5.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做好《规范条件》的后续承接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组织实施《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白名单管理为行业自律行为,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以白名单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告,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6.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第一批)公告
 
       发布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9日
       主要内容:中汽协正式公布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第一批),共有16家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3家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和2家氢燃料电池电堆及系统生产企业进入白名单。
       7.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工信部节能司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主要内容: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号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8.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主要内容: 投资项目主要分为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两个部分,整车投资项目进一步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其他项目投资包含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等。整车投资:针对于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征求意见稿对项目所建省份,企业法人,主要股东,建设内容等方面也提出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在技术要求中,也明确了电池衰减和百公里电耗等要求。其他项目投资:对于新建动力电池企业,征求意见稿在产品研发机构、团队、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功率密度,快充倍率以及寿命的技术要求,对于能量型电芯,功率密度需要高于300瓦时/千克,而功率型电芯,快充倍率高于8C。
       9.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3日
       主要内容: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和企业。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区域协作、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强化科技支撑、抓好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宣传解读几个方面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10.汽车推荐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材料回收要求》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7日
       主要内容:动力蓄电池单体物理回收过程,铜、铁、铝元素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0%。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材料中镍、钴、锰元素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元素的回收率应不低于85%,其他主要元素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氢动力蓄电池材料中镍元素的回收率应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元素回收率宜不低于95%。
 
       11.首批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公示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7日
       主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示了《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小结:今年前7个月70%的动力电池政策或标准与回收利用有关,充分说明国家和地方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重视。8月1日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因此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也应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此外,根据相关消息,《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走最后的批示流程,对新建动力电池企业投资项目产品的技术要求也是一大关注点。功率密度、快充倍率、寿命等技术指标要求是否会下降?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王杰)
文章标签: 动力电池 回收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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