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

时间:2020-03-27 09:08来源:广东省工信厅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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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工信厅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和第一批省试点企业材料补充的通知》,其中提到:在新型回收模式方面,通过自建、既有回收渠道的合作改建、“互联网+回收”线上线下相结合、移动回收服务站等多种方式等形式建设回收利用及报废处理渠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等涉及的产业链上各企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各环节顺畅,在广东省内已初具规模,市场运行良好。
 
       原文如下: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征集和第一批省试点企业材料补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试点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8〕169号)要求,为进一步构建全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并完善对第一批广东省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目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过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以集约化、高效化、生态化为导向,以构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体系、回收体系、第三方评估体系、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模式为重点,征集若干科技含量高、运营良好、符合市场规律的回收利用模式,培育发展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示范,提升我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水平,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和经验。
 
  二、模式征集范围
 
    (一)申报条件
 
  1.模式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2.参与模式建设的单位原则上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模式运营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
 
  3.参与模式建设的单位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已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国家监测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溯源管理平台)的注册和信息报送。
 
  4.模式内容涉及电池流转的,须保证废旧动力蓄电池进入合法渠道销售或拆解,在回收拆解过程中保证环保安全。
 
  5.模式应可复制、可推广,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模式内容
                                                                         
  1.产业链模式或闭环模式: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综合利用企业等单位间通过共建共享、深度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基本或局部实现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新型产业链模式或闭环模式,具体内容应包含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回收体系、残值评估体系、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3个及以上。
 
       2.信息化管理模式:技术含量和智能化程度高,能够实现动力蓄电池从设计制造、使用、梯次利用到资源化再生利用等各环节协同高效管理,同时,运行效果良好,市场占有率高或正在进行市场推广。
 
  3.新型回收模式:通过自建、既有回收渠道的合作改建、“互联网+回收”线上线下相结合、移动回收服务站等多种方式等形式建设回收利用及报废处理渠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等涉及的产业链上各企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各环节顺畅,在广东省内已初具规模,市场运行良好。
 
  4.第三方评估模式:通过科技创新和动力蓄电池历史相关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够对动力蓄电池余能、剩余寿命与性能等残值进行快速评估与分选,确定动力蓄电池失效参考标准,对电池价值评估、残值交易、回收分类判别及梯次利用场景模式匹配等方面提供参考建议。
 
  5.综合利用模式:梯次利用方面,能够将退役动力蓄电池再研发再制造,通过“以租代售”、“提供服务”等新兴商业运营模式和新业态,梯次利用到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电力储能系统、移动充电、风光互补路灯等领域,且已有示范验证或商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再生利用方面,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将电池安全、环保、精细化地拆解,实现电池的无害化、固废减量化处理,同时能够将电池材料进行最终的资源化再生利用,具备相关必备的场地、装备等硬件设施,且已有成熟或示范性商业案例。
 
  三、第一批省试点企业材料补充内容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18〕244号)精神,请已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的企业设立试点任务和目标,提出试点期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实施目标,在国家溯源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补充相关材料,试点目标达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0年底。我厅将根据各试点企业上报情况对试点名单进行调整更新,未能设立试点任务目标或目标设立明显不合理的,将从试点名单删除。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广泛征集筛选理念先进、可操作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并认真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申报书》(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汇总后(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我厅将适时对优秀的典型模式进行宣传。
 
  (二)请各地组织列入第一批省试点企业名单的企业设立试点任务目标,填写《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试点任务情况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地汇总后(附件4),随模式案例材料一并报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附件:1.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申报书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典型模式情况汇总表
       3.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试点任务情况表
       4.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试点任务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22日
 
(联系人:陈仨珂,电话:020-83135807,邮箱:csk@gdei.gov.cn)







(责任编辑:子蕊)
文章标签: 电池回收 动力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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