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电池“退役潮”来袭,回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标准正式下达!

时间:2020-07-03 08:20来源:中国电池联盟 作者: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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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工业变革之际,在市场快速发展的驱动下,电池行业进入了发展“快车道”。

 

       2015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销量连续四年全球第一。车销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动力电池装机量的强劲发展,2015年到2018年之间,我国动力电池装机量由16GWh迅速增到了57GWh,年复合增长率达到54%。

 

       随着动力电池装机量的攀升,我国电池行业也迎来了“退役潮”,电池回收问题变得愈加迫切。根据市场预测,2025年国内电动汽车销量会达到500万辆,对应的动力电池需求量将达到450GWh,是2018年国内电池装机总量的8倍左右。

 

       2019年10月,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原副巡视员/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秘书长黄建忠在电池联盟组织召开的“第九届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产业峰会暨回收试点示范建设发展论坛”会上表示,2014年我国大规模上市的新能源汽车,2019年开始集中进入退役高峰期、报废期,预计2022年会达到40万左右。

 

       按动力电池4~6年的使用寿命测算,我国车用动力电池今年开始大量退役。以拆解回收废旧动力电池中金属元素的价值估算,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目前已超过50亿元,今年预计突破100亿元,到2023年将达到250亿元的规模。

 

       与此同时,伴随着动力电池大规模的报废,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商机也逐渐凸显。以三元电池为例,其含有的钴、镍、锂、锰及稀土等重要的矿藏资源在自然矿石中的含量非常低,通常不足1%,若未能有效回收并利用,将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极大浪费。而废旧电池中矿藏资源的含量是矿石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这些矿藏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将大大降低资源消耗,节约材料购置成本。

 

        从安全层面来讲,动力电池材料中含有的镍、钴、铜等重金属,可对土壤、水源造成长期污染,带有毒性和腐蚀性的电解液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残存电量容易引发火灾爆炸。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调研报告》指出,动力锂电池污染主要有两类,一是重金属污染,电池正极材料中含镍、钴等重金属,不经专业回收处理会造成重金属污染。二是电解液污染,电解液溶质LiPF6属有毒物质且易潮解,会造成氟污染,溶剂会造成水污染。

 

        此外,随着废旧电池的增多,即使不考虑对环境的危害,如何处置也是一个大问题。电池回收显然是在环保、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盈利多重目标下的结果。

 

        根据《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前我国构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生产者主导,由汽车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设退役电池回收体系,回收退役电池移交综合利用企业处理或与其合作共同利用电池剩余价值。另一种是以第三方为主体,由梯次、再生利用企业与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集中回收合作企业新能源汽车的退役电池。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健康发展,督促动力电池回收行业有序完善,国家政府部门已陆续颁布多项政策,指导相关业务体系的建立健全。

 

       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引导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加强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鼓励发展专业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为电池生产厂商和专业回收厂商拓展动力电池回收领域布局建立政策基础。

 

       2018年,由工信部牵头,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由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

 

       2019年,工信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征求意见稿),就网点建设、作业规范和安全环保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细化的指导意见将有利于相关参与者对政策予以切实执行。

 

       在此背景下,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电池回收标准工作组受理,电池联盟提出的“动力锂电池回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5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现已下达(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现面向社会征集项目计划参编单位,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编单位资格条件:参编单位应在动力锂电池回收设备制造领域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二、参编单位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在项目中列入企业名称及项目起草人姓名;享有优先参与本项目制修订工作的权利;参编单位需照要求按时参加项目编制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组分配的项目工作任务。

 

       三、申请要求:企业按照要求填写好回执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回执表反馈至工作组。

 

       附件一:标准制定情况表

 

 

       附件二:参编单位回执表

 

 


(责任编辑: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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